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在法律的“廣角鏡”下看分公司是否具備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

在法律的“廣角鏡”下看分公司是否具備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

2019年03月22日14:25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民事主體制度也由之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三類主體的一元結構變?yōu)榕c《民法總則》中規(guī)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類主體并列的二元結構,民事主體制度也越發(fā)復雜。本文無意探討其他組織與非法人組織之間概念的異同,而是嚴格以現(xiàn)有法律為基礎,對作為法人分支機構其中一類的分公司是否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的供應商主體資格進行分析,以期對實踐有所助益。

政府采購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對供應商資格作出規(guī)定??蓪⑵湟笤敿殮w為四類:1.主體性條件,該類要求主要涵蓋對供應商是否具有申請主體資格的規(guī)定,包括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2.經營性條件,該類要求主要是對供應商是否依法依規(guī)進行商業(yè)活動的規(guī)定,包括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3.特殊條件,該類要求主要是針對特殊采購項目,對對供應商特殊能力、條件的規(guī)定,包括第二十二條第二款。4.其他條件,該條件為兜底性條款,規(guī)定于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

通過對供應商資格條件的梳理,可以發(fā)現(xiàn),引起對分公司是否符合供應商資格爭議的主要集中于第一類,即主體性條件。故本文討論的核心問題則遞進為分公司是否滿足主體性條件的要求。結合相關法條,具體則分為兩個問題,即:1.分公司是否屬于其他組織(《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2.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其他組織這一概念首次在法律層面出現(xiàn),是199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其第二條將著作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明確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后,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其他組織”作為訴訟主體予以規(guī)定。隨后其他組織這一概念陸續(xù)出現(xiàn)在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中。但直到2015年2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五十二條,才對“其他組織”這一概念進行了規(guī)定,明確了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屬于其他組織。

法人分支機構是法人在一定區(qū)域內設置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業(yè)務活動的機構?!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豆镜怯浌芾項l例》第七章對分公司登記有關事項進行了規(guī)定。因此可以說分公司是法人分支機構中一種主要的表現(xiàn)方式,而分支機構屬于其他組織的一種,故分公司屬于其他組織。

民事責任,即民事法律責任,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違反了民事義務,而根據(jù)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主體是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其民事活動相對人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分公司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對此亦予以了肯定,規(guī)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對于《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后半句,分支機構可以憑其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并不能視為分支機構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因為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便于分公司的債權人就近選擇分支機構主張權利,另一方面也減輕擁有眾多分公司的法人的負擔。故《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句話開宗明義,即規(guī)定分支機構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

同理,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供應商用以證明其具備政府采購規(guī)定的主體性條件中,包括其他組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且大部分分公司均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但該規(guī)定屬《政府采購法》的實施條例,不能突破《政府采購法》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的限制。也就是說,必須是滿足《政府采購法》所述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的其他組織,方可通過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等文件證明其資格,而不是邏輯顛倒,因為能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就說明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由上述法條可知,分公司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仍屬于法人的一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綜上所述,分公司雖然屬于其他組織,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故分公司不能具有供應商資格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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