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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招標委托合同管理要點

2019年10月18日14:08 

招標人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法定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亦規(guī)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nèi)辦理招標事宜。但實踐中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受到不當干預,以及招標委托合同委托范圍不明確、權利義務不合法等問題屢見不鮮,并有可能引發(fā)招標合規(guī)性風險。因此,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充分重視招標委托合同質量,加強合同簽訂管理和合同要素管理,從而有效控制招標業(yè)務風險,保證招標項目順利實施。

招標代理機構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1】

某央企集團公司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招標,雙方訂立的招標委托合同未明確約定中標通知書的簽發(fā)主體。評標結果公示期屆滿后,招標人的經(jīng)辦人員通知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已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招標代理機構遂于當日向中標人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但招標人某領導嗣后否認授權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出中標通知書,聲稱中標通知書無效,并要求招標代理機構撤銷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則認為招標代理機構無權撤銷中標通知書,拒絕放棄中標項目,且要求與招標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簽訂中標合同。

【分析】

1.本案例中,招標代理機構事實上構成表見代理,即招標人雖然沒有明確授權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但招標代理機構具有代理權的權利外觀,且中標人作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不得變更中標結果。因此,招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撤銷中標通知書于法無據(jù)。

2.本案例屬于典型的招標委托合同管理失當,合同委托范圍和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的爭議和風險值得深入思考。

【案例2】

某國有企業(y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雙方訂立的招標委托合同中約定:評標結束后,公開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進行公示,邀請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不進行公示。招標代理機構在組織完成該工程項目某專業(yè)設備邀請評標后,未依法對評標結果進行公示。行政監(jiān)督部門接到某投標人投訴后,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了行政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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