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關于我國政府采購范圍界定的幾個問題

關于我國政府采購范圍界定的幾個問題

2021年04月14日11:47 

我國試行政府采購制度,各地的采購范圍不盡相同,采購“門檻”的設定高低不一,采購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需要通過立法規(guī)范采購范圍。


確定政府采購范圍的依據(jù),應看其是否以政府采購為主體的活動,只要是政府機關的購買行為,均應納入政府采購制度規(guī)范之內,在實施政府采購制度過程中,首先就有一個采購范圍界定問題。而且政府采購也不僅僅是政府機關之事,常常涉及其它一些實體和企業(yè)的采購活動,也屬政府采購性質的行為。


政府采購稱公共采購,是政府機關及公共部門為開展業(yè)務活動或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需要,用國家財政性資金購買物品、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它與私人部門購買行為有極大區(qū)別,主要有兩點:


1.資金性質標準


私人部門購買使用的資金,是個人消費基金或私人資本金,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個人消費或為向市場提供私人物品和服務取得盈利,而政府購買使用的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目的是為了履行政府職能或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共同需要。國家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有些是用于滿足私人消費之目的,比如用于社會救濟支出,用于普通高等學校的獎學金、助學金、困難學生補助等等,這些雖然使用的是國家財政資金,可它使用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務,其性質屬于私人消費,并不是政府采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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