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非量化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

非量化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

2021年05月24日14:05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wǎng)發(fā)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修訂稿),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以下簡稱 87 號令)進行了修訂。

修訂稿中允許采購人自行選擇評審專家、價格權重上調至 50%以上、非量化指標不得作為評分項、引入雙信封開評標制度、細化明確邀請招標的適用情形、完善終止招標和流標的操作……那么具體的修訂內容和目的都有哪些呢?

1完善評審機制

減少評標操控風險

完善評審機制是 87 號令本次修訂的核心內容。首先從源頭上規(guī)范招標的范圍,防止需求不清的項目濫用招標。其次是完善評審制度,在需求客觀、明確的基礎上,著力增強評審規(guī)則的剛性約束,包括強調最低評標價法的應用,強化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的客觀量化要求等,減少人為因素影響。

修訂稿還建立了“優(yōu)質基礎上優(yōu)價”的評審機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提高采購人在評標中的話語權

一是放開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的專家比例限制。取消了評標委員會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三分之二的限制,要求采購人必須委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第五十三條),并取消了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的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

二是增加采購人選擇評審專家的自主權,允許采購人自行選擇評審專家(第五十四條)。

三是部分項目允許采購人自行評標。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打破對評標客觀性強、沒有操控空間的項目也必須通過專家評審走程序的局面(第五十三條)。

2.完善評標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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