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必讀!招投標必須了解的30個疑問

必讀!招投標必須了解的30個疑問

2021年06月17日16:30 

什么樣的項目活動必須開展招投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規(guī)定“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特殊例外情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chǎn)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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