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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號令:認定圍標串標的情形

2018年04月20日17:16 

87號令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lián)系人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這是也是87號令的亮點之一,18號令只對串通投標的利害作了闡述,沒有對串標情形作具體的細化規(guī)定。因此,上述規(guī)定的確定從一定意義設定了一條供應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紅線”,對于激勵有效競爭、維護國家利益、整肅政府采購工作領域的秩序、打擊串標圍標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方面,上述規(guī)定是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專門作出的禁止性規(guī)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把自我行為約束于法律的“籠子”內。另一方面,根據(jù)87令第四十四條“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作為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以及使用財政資金以政府采購方式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把好投標文件的資格審查關,不要把串標行為的認定工作歸于評標委員會一方,使串標這一“毒瘤”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同時,如果明知是串標視而不作為,從法理上可以認定為共犯,亦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如何認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這其實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事情。生活中常聽到學生考試作弊的笑話,比如有的同學抄人家的卷子,不僅把答案抄上,也把人家的姓名、學號抄上了,像這樣的靠抄襲他人卷面獲得的考試成績任課老師終歸只能判作零分。

投標文件出現(xiàn)類似的現(xiàn)象并非沒有。目前,家族企業(yè)多于牛毛,父母、夫妻、兄弟、叔叔、伯伯、三姑六姨親戚等等為數(shù)眾多的家族企業(yè)遍地開花,他們或依托父母的母公司借雞生蛋,繁衍出數(shù)個子公司,并組成一個個投標集團,只要有一個子公司中標就是成功。因此在做投標文件時,他們很容易忽略一個基本事實,就是投標文件必須是單個或者獨立的法律文本,而不是拿著相同的投標文件去投同一個項目。

怎么認定投標文件是同一個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呢?方法很簡單,主要是把握好“三看”:一是看實體,看技術參數(shù)、品牌型號等是否相同;二是看內容,看投標文件內容編排和文字闡述是否相同;三是看簽名和蓋章,看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名和公司印章是否相同。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很多相同的投標文件只要稍加注意,便可以判斷出串標與否。打一個小比方,看一看投標文件的裝璜便心中有數(shù)了。

如何認定“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政府采購是一個巨大的細分市場,且年采購規(guī)模和體量越來越大,因此總有一些供應商為提高中標率,想方設法搞一些串標圍標的“小動作”。筆者就親身經(jīng)歷過一個案例:

一次采購一批防洪搶險設備,A公司的投標委托授權人同時又是B公司的投標委托授權人,C公司就此舉報到工商行政部門,A、B兩家公司均不承認。經(jīng)過行政執(zhí)法部門調查,發(fā)現(xiàn)該委托授權人確為上述兩家公司的員工(有社保記錄、工資單等為證),像這樣一個身兼數(shù)職賺取報酬的現(xiàn)象并不鮮見。

另外,一個公司為多個公司辦理投標事宜的現(xiàn)象也經(jīng)常遇到,如A公司代B公司遞交投標文件,這個看似尋常的現(xiàn)象,其實蘊藏著串標的基因在內,試問: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什么比投標文件還重要,難道可以讓人代替行事嗎?只要冷靜地反過來想一想,立馬便可以知道其中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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