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改進政府采購管理,規(guī)范采購行為,全國很多地方都通過提高采購限額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提升政府采購效率。為了便于業(yè)界人士了解情況,整理了中央和全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除福建、貴州、重慶)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規(guī)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貨物、服務,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以下表格為地方的規(guī)定--